- 平權的定義

要理解平權思考的誤區,首先需要對平權(Equality)的定義有個基本了解。平權,廣義上指所有個體在法律、社會、經濟和政治層面都享有相同的機會、權利和待遇,不受其先天或後天因素(如性別、種族、性取向、宗教、階級等)的歧視。
平權的兩種主要形式:
- 機會平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 強調為所有人提供公平競爭的起點,讓每個人都能夠根據自身的能力和努力去追求目標。
- 結果平等(Equality of Outcome): 強調最終結果的均等,可能需要通過積極的干預措施(例如配額制度)來彌補歷史上的不平等,以確保不同群體在各個領域的代表性達到一定比例。
了解了平權的基本定義和兩種主要形式後,才能更好地理解平權思考中可能存在的誤區。
2. 為什麼不是只有爭取BNO直接成為BC才是平權

基於平權的定義(即所有個體在法律、社會、經濟和政治層面都享有相同的機會、權利和待遇,不受歧視),並非只有爭取BNO直接成為BC(British Citizen)才是平權,原因如下:
- 不同群體的權益訴求: 平權涉及眾多不同群體,每個群體都有其特定的權益訴求。爭取BNO直接成為BC主要關聯的是持有BNO護照的香港居民的權益,而平權的範疇遠不止於此。其他群體的平權訴求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 消除性別歧視,爭取同工同酬。
- 消除種族歧視,確保少數族裔享有平等的教育和就業機會。
- 保障LGBTQ+群體的權益,包括同性婚姻合法化等。
- 改善殘疾人士的社會融入,提供無障礙設施和就業支持。
- 平權的多元實現路徑: 平權的實現途徑是多樣的,並非只有一種標準答案。對於香港居民而言,除了爭取BNO直接成為BC,還可以有其他方式來提升其權益和福祉,例如:
- 爭取香港本地的民主和自治,確保香港居民能夠真正參與到政治決策中。
- 改善香港的社會福利制度,為弱勢群體提供更好的保障。
- 推動香港社會的多元共融,消除對不同群體的歧視。
- BNO與平權的關聯: 爭取BNO直接成為BC,可以視為一種特定的政治權利訴求。對於部分香港居民而言,這可能關乎其自由遷徙、政治參與等重要權益。但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香港居民都持有BNO護照,因此這項訴求並不能涵蓋所有香港居民的平權需求。
- 總而言之,平權是一個複雜而多維的概念,涉及不同群體的多元權益訴求,以及多種不同的實現路徑。爭取BNO直接成為BC,可以被視為平權運動中的一個具體面向,但並非唯一的平權目標。
3. 我們主張BNO與前殖民地護照看齊,但有人攻擊我們不是直接成為BC便不是為香港人切想

- 理解「直接成為BC」的訴求: 爭取直接成為BC,通常基於以下考量:
- 最完整的公民權利: BC享有完整的英國公民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居住權、工作權、社會福利等。
- 免受移民法限制: BC不受英國移民法的限制,可以自由出入境,並在英國永久居住。
- 對沖政治風險: 對於部分香港居民而言,取得BC身份,是對沖香港政治風險的一種方式。
- 「BNO與前殖民地護照看齊」的訴求: 這種訴求通常指向的是給予BNO持有人更接近BC的權利,例如:
- 居留權: 允許BNO持有人在英國自由居住和工作,而無需受到嚴格的移民法限制。
- 入籍途徑: 提供更簡便、更快捷的途徑讓BNO持有人入籍成為BC。
- 批評的本質: 「不是直接成為BC便不是為香港人切想」的批評,可能源於以下幾個方面:
- 對完整公民權利的執著: 部分人認為,只有取得完整的BC身份,才能真正保障香港居民的權益,任何妥協都是不夠的。
- 對完整公民權利的執著: 部分人認為,只有取得完整的BC身份,才能真正保障香港居民的權益,任何妥協都是不夠的。
- 務實性: 直接成為BC的方案在現實中可能面臨較大的政治阻力,而「BNO與前殖民地護照看齊」的方案可能更具有可操作性。
- 尊重不同意見: 承認不同人對平權的理解和訴求可能存在差異,並願意與不同立場的人進行對話和協商。
我們理解這種批評,需要深入分析其背後的動機和邏輯,並以務實、開放和包容的態度來回應。
4. 有人說BNO visa 已是特權,與其他前殖民地護照不同,但事實上,BNO visa 沒有法律保障,地位仍比其他英國國籍低

- BNO Visa 的性質:
- 並非完全的「平權」方案: BNO Visa 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移民途徑,而非直接賦予英國公民身份。它允許符合條件的香港居民在英國居住、工作和學習,並在一定年限後申請永久居留和入籍。
- 具有一定的「特權」性質: 相較於其他國家的公民,香港居民透過BNO Visa 確實更容易獲得在英國長期居留的機會。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視為一種「特權」,因為並非所有國家或地區的居民都享有類似的待遇。但與其他前殖民地護照相比,BNO visa 是沒有保障。因此,此「特權」只存在於與其他非英聯邦或非前殖民地護照相比。
- BNO Visa 與其他前殖民地護照的比較:
- 歷史背景不同: 英國對待不同前殖民地的方式和政策存在差異,這與歷史、政治、經濟等多重因素有關。因此,簡單地將BNO Visa 與其他前殖民地護照進行比較可能並不恰當。
- 權利義務不對等: 儘管BNO Visa 提供了一定的居留權利,但BNO持有人在英國所享有的權利仍然不如其他前殖民地護照,例如領事保護及繼承權等。
- BNO Visa 的法律保障:
- 依賴於英國法律: BNO Visa 的法律基礎是英國的移民法。這意味著英國政府有權隨時修改或取消該政策。
- 缺乏國際法保障: 與某些基於國際條約的權利不同,BNO Visa 並不受國際法的保障。
- BNO Visa 並非完美方案,仍有改善空間: 可以爭取更簡便的入籍途徑、更完善的社會福利保障,以及更明確的法律地位。
- 平權的目標是消除歧視,而非製造特權: 爭取BNO持有人應有的權利,並非為了讓他們享有優於其他人的待遇,而是為了讓他們享有與其他英國居民平等的權利。
- 法律保障的重要性: BNO Visa 缺乏法律保障的風險,英國政府將相關權利納入更具約束力的法律框架。
5.在英國國籍法中,現在比較有機會使BNO得到更公平對待的方案

修訂《1981年英國國籍法》,明確BNO公民的權利:
- 具體做法: 透過法律途徑,推動英國國會修改《1981年英國國籍法》,在法例中明確BNO公民的權利,例如:
- 確立BNO公民在英國的居留權,使其不受移民法變動的影響。
- 簡化BNO公民入籍英國的程序和條件,例如縮短居住年限、降低語言要求等。
- 取消BNO公民不可成為職業運動員及教練,使其與其他英國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 優點:
- 具有法律約束力,能更有效地保障BNO公民的權益。
- 能從根本上改變BNO公民的法律地位,使其更接近於正式的英國公民。
- 缺點:
- 修法難度較大,需要獲得英國國會的廣泛支持。
- 可能引發政治爭議,反對者可能會以財政負擔、文化衝突等理由阻撓。
6. 就BNO護照持有人在英國生育小孩,該小孩不能享擁有英國身份的法律問題及人權問題
現行法律規定:

- 《1981年英國國籍法》: 根據該法,在英國出生的兒童,其國籍的取得主要取決於其父母的移民身份。
- 一般情況: 如果父母雙方都是英國公民(British Citizen)或已在英國合法永久居留(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 ILR),則其在英國出生的孩子通常可以自動獲得英國公民身份。
- BNO Visa 持有人的情況: BNO Visa 本身並不是一種永久居留許可。因此,如果父母持有 BNO Visa,但尚未獲得 ILR,他們在英國出生的孩子不能自動獲得英國公民身份。
- 小孩的國籍: 在這種情況下,小孩的國籍將取決於其父母的國籍。如果父母是中國公民(持有 BNO 護照並不改變其中國公民身份),則小孩可能被視為中國公民。
可能的法律途徑:
- 登記為英國公民: 根據《1981年英國國籍法》,如果兒童在英國出生後居住滿 10 年,即使其父母沒有 ILR,該兒童仍有權申請登記為英國公民。
- 依親移民: 當 BNO Visa 持有人獲得 ILR 或成為英國公民後,其子女可以依親的方式申請移民英國。
人權問題:
- 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強調,所有兒童,不論其出生地或父母身份,都應受到平等的保護和照顧。
- 無國籍風險: 如果 BNO 護照持有人的孩子在英國出生後無法獲得任何國籍,將面臨無國籍的困境,這將嚴重影響其生活、教育、醫療等各方面的權益。
- 家庭團聚權: 如果父母無法為其在英國出生的孩子取得合法身份,可能導致家庭分離,這將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所保障的家庭團聚權。
- 關於 BNO 護照持有人在英國生育小孩,小孩是否能自動享有英國身份,以及涉及的法律和人權問題,情況比較複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現行法律規定: - 《1981年英國國籍法》: 根據該法,在英國出生的兒童,其國籍的取得主要取決於其父母的移民身份。
- 一般情況: 如果父母雙方都是英國公民(British Citizen)或已在英國合法永久居留(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 ILR),則其在英國出生的孩子通常可以自動獲得英國公民身份。
- BNO Visa 持有人的情況: BNO Visa 本身並不是一種永久居留許可。因此,如果父母持有 BNO Visa,但尚未獲得 ILR,他們在英國出生的孩子不能自動獲得英國公民身份。
- 小孩的國籍: 在這種情況下,小孩的國籍將取決於其父母的國籍。如果父母是中國公民(持有 BNO 護照並不改變其中國公民身份),則小孩可能被視為中國公民。
- 可能的法律途徑:
- 登記為英國公民: 根據《1981年英國國籍法》,如果兒童在英國出生後居住滿 10 年,即使其父母沒有 ILR,該兒童仍有權申請登記為英國公民。
- 依親移民: 當 BNO Visa 持有人獲得 ILR 或成為英國公民後,其子女可以依親的方式申請移民英國。
——人權問題: - 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強調,所有兒童,不論其出生地或父母身份,都應受到平等的保護和照顧。
- 無國籍風險: 如果 BNO 護照持有人的孩子在英國出生後無法獲得任何國籍,將面臨無國籍的困境,這將嚴重影響其生活、教育、醫療等各方面的權益。
- 家庭團聚權: 如果父母無法為其在英國出生的孩子取得合法身份,可能導致家庭分離,這將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所保障的家庭團聚權
- 修改法律: 爭取英國政府修改《1981年英國國籍法》,允許在英國出生的、父母持有 BNO Visa 的兒童直接獲得英國公民身份。
- 放寬政策: 促請英國政府放寬相關政策,為這些兒童提供更便捷的入籍途徑,例如縮短居住年限、降低申請門檻等。
- 提供法律援助: 為 BNO 護照持有人提供法律援助,幫助他們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為其子女爭取合法權益。
- 呼籲國際關注: 透過國際媒體、人權組織等途徑,呼籲國際社會關注 BNO 護照持有人在英國所面臨的困境,敦促英國政府採取措施保障其子女的權益。
7. 就BNO持有人而言,若被定罪十二個月以上無法申請BNO visa, 若BNO持有人被控暴動罪,便會受影響

BNO持有人若被定罪十二個月以上,將無法申請BNO Visa,這項規定對可能遭受政治定罪的BNO持有人顯然是不公的。BNO身份,本質上是英國國民(海外)的身份,儘管其權利與完全的英國公民有所不同,但BNO持有人依然是法律意義上的英國國民。
一個身為英國國民的人,僅僅因為可能遭受政治定罪,就可能被剝奪在英國居住和發展的機會,這不僅有違英國法律體系所強調的程序公正和無罪推定原則,更與英國所珍視的法治精神和人權價值觀背道而馳。政治定罪往往帶有偏見和不公,其定罪過程和結果都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干預,難以保證其公正性。
若僅僅因為可能遭受政治定罪,就一概拒絕BNO Visa的申請,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歧視。作為英國國民,BNO持有人理應受到與其他國民相近的待遇,不應因為其政治立場或可能遭受的政治迫害而受到差別對待。
更深層次的問題是,這種限制實際上是對BNO持有人基本人權的侵犯。在面臨政治動盪和社會不確定的情況下,BNO Visa為他們提供了一種在英國尋求安全和自由的途徑。剝奪他們這一機會,無疑是對其遷徙自由和追求免於政治迫害的權利的嚴重限制。
因此,我們強烈呼籲英國政府重新審視這項規定,確保所有BNO持有人,無論是否被指控犯罪或可能遭受政治定罪,都能受到公正和人道的待遇。任何限制都應基於充分的證據和合理的理由,並充分尊重BNO持有人作為英國國民所應享有的權利,特別是免於政治迫害的權利。
8.為什麼BNO visa 不能像其他人道簽證,Life in the UK 及英文考試在永居身份之後?

1. 人道簽證的考量與 BNO Visa 的特殊性:
- 人道簽證的核心: 人道簽證通常旨在保護那些在其原籍國面臨迫害、戰爭或嚴重人道危機的個人。其核心價值在於提供緊急庇護和安全,而非設定過高的門檻。
- BNO Visa 的雙重性質: BNO Visa 既有人道考量(為香港居民提供在政治動盪下的出路),又有歷史責任(英國對香港的歷史承諾)。因此,相較於純粹的經濟移民,BNO Visa 應當在申請條件上有所放寬。
- 與人道精神的背離: 將 Life in the UK 考試及英文能力證明放在永居之前,實際上是將經濟能力和文化適應性放在了人道考量之上,這與人道簽證的精神有所背離。
2. BNO Visa 持有人的處境與弱勢:
- 被迫離鄉背井: 大部分 BNO Visa 持有人並非主動選擇移民,而是迫於香港的政治環境而不得不離開。他們在身心上都承受著巨大的壓力。
- 經濟壓力和適應困難: 來到英國後,BNO Visa 持有人面臨著語言障礙、文化差異、就業困難等多重挑戰。在這種情況下,要求他們在短時間內通過 Life in the UK 考試及英文能力證明,無疑是雪上加霜。
- 社會融入的阻礙: 如果因為無法通過考試而無法獲得永居,BNO Visa 持有人將長期處於不穩定的法律地位,這將嚴重影響其社會融入和心理健康。
3. 法律問題:
- 比例原則的違反: 比例原則是指政府行為應當與其所追求的目的相稱。對於 BNO Visa 持有人而言,在永居之前要求其通過 Life in the UK 考試及英文能力證明,是否真的有助於其更好地融入英國社會?是否有其他更溫和、更有效的方式來實現這一目的?
- 平等原則的違反: 對於其他人道簽證持有者,英國政府通常會給予更寬鬆的待遇。如果 BNO Visa 持有人在申請永居時面臨更嚴苛的條件,這是否構成歧視性待遇?
- 對國際人權義務的忽視: 英國作為《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人權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保護難民和尋求庇護者的權利。在 BNO Visa 問題上,英國政府是否充分履行了其國際人權義務?
4. 不公平之處:
- 額外負擔: BNO Visa 持有人已經支付了簽證費、醫療附加費等費用。要求他們額外支付考試費,無疑增加了其經濟負擔。
- 時間壓力: BNO Visa 的有效期為 5 年。在這 5 年內,BNO Visa 持有人需要適應新生活、尋找工作、學習語言、準備考試,時間非常緊張。
- 心理壓力: 如果因為無法通過考試而無法獲得永居,BNO Visa 持有人將面臨被遣返的風險,這將給他們帶來巨大的心理壓力。
可以爭取的方向:
- 將 Life in the UK 考試及英文能力證明放在申請永居之後,而是將其作為入籍的條件。
- 為 BNO Visa 持有人提供免費或低價的 Life in the UK 考試及英文培訓課程。
- 放寬 Life in the UK 考試及英文能力證明的標準,使其更符合 BNO Visa 持有人的實際情況。
9.整個平權倡議中,我們提及要求重新肯定CUKC身份。這不是指CUKC身份再次獲得承認,而是要英國政府面對歷史問題。當年公民意識水平極低,識字率也低,公民不知道會有什麼影響

在BNO平權倡議中,重新提及CUKC(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身份,並非為了讓該身份再次獲得承認,而是為了正視英國政府在歷史上所扮演的角色和責任。當時的公民意識水平和識字率普遍較低,許多人並未充分了解CUKC身份所帶來的影響。這種情況下,隱藏著多重不公、法律及人權問題:
1. 資訊不對等與知情權的侵犯:
- 缺乏充分資訊: 在殖民地時代,由於資訊流通不暢、教育水平有限等因素,許多人對於公民身份的意義、權利和義務缺乏清晰的認識。
- 被剝奪知情權: 英國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國籍政策時,未能充分告知殖民地居民相關資訊,使其無法做出明智的選擇。
- 知情權的侵犯: 知情權是一項基本人權,保障個人有權了解影響自身權益的資訊。英國政府未能充分保障殖民地居民的知情權,導致許多人在不明情況下被賦予了CUKC身份,並在日後承受了不利後果。
2. 自決權的剝奪:
- 缺乏參與: 殖民地居民在國籍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缺乏參與權,無法表達自己的意願和訴求。
- 被強加身份: CUKC身份並非殖民地居民自願選擇的結果,而是英國政府單方面強加的。
- 自決權的剝奪: 自決權是一項重要的國際人權,保障人民有權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和發展道路。英國政府在未經殖民地居民充分同意的情況下,強行賦予其CUKC身份,是對其自決權的侵犯。
3. 歧視性待遇與不平等:
- 二等公民: CUKC身份所享有的權利遠不如英國本土公民,是一種二等公民身份。
- 不平等: 這種身份上的不平等,導致CUKC持有人在旅行、就業、社會福利等方面受到歧視性待遇。
- 違反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要求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相同的權利和機會。CUKC身份的存在,顯然違反了平等原則。
4. 歷史責任的逃避:
- 逃避責任: 英國政府在香港回歸前夕,創設了BNO身份,試圖將其對香港居民的責任轉移到一種不完全的公民身份上。
- 未竟的義務: 英國政府對於因其殖民統治而產生的不平等和不公正,負有道義和法律上的責任。然而,英國政府並未充分履行其歷史責任,導致許多CUKC持有人至今仍面臨困境。
法律問題:
- 違反國際法: 英國政府在殖民統治期間所實施的許多國籍政策,可能違反了國際法所禁止的殖民統治和種族歧視原則。
- 法律的延續性: 即使在香港主權被移交後,這些歷史性的法律和政策仍然對部分香港居民產生影響,造成了法律上的延續性不公。
English Version :BNO Equality Advocacy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on Achieving Rights &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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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於2014年成為香港執業律師,2018年取得英格蘭及威爾斯執業律師資格,2024年取得愛爾蘭註冊律師資格,並於2025年獲得蘇格蘭律師資格。黃律師精通廣東話、普通話、英語及日語,擅長處理多項法律事務,包括家事法(尤其於離婚、財產分配及子女撫養權安排方面經驗豐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以及國際法(專注於人權及刑事領域)。此外,黃律師亦處理各類移民相關事宜,包括難民申請、定居及入籍申請、工作簽證申請等,並積極於英國舉辦BNO定居及入籍講座,為有需要的社群提供專業資訊。
黃律師熱心公益及地區事務,現為 Hong Kong Professionals CIC (hkpcic.org.uk) 及 Descendants of Victoria City (dovc.co.uk) 的創辦人,積極參與社區建設,並對不同人權議題持續發聲。
目前,黃律師擔任香港 David Fenn and Co. 律師行及英國 Perilli & Ho Solicitors 律師行的顧問律師,同時也是蘇格蘭 Jones Whyte Solicitors 的合作夥伴。其執業範圍廣泛,涵蓋香港及英國住宅及商業物業買賣、移民入境事務、各類民事及刑事訴訟、商業及合約事宜、家庭糾紛、遺囑及遺產處理,以及人權法等。
工作之餘,黃律師熱愛運動,擔任業餘足球隊的守門員。同時,他也對品酒情有獨鍾,對各類酒品均有深入研究,更擅長調製各式雞尾酒。
Henry Wong qualified as a solicitor in Hong Kong, England and Wales, Ireland and Scotland respective in 2014, 2018, 2024 and 2025. Henry is fluent in Cantonese, Mandarin, English, and Japanese, and he specialises in a broad range of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family law (possessing significant experience in divorce, assets division, and child arrangements), criminal litigation, civil litiga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with a focus on human rights and criminal law. He additionally manages various immigration-related matters, encompassing refugee applications, settlement and naturalisation applications, work visa applications, and actively conducts BNO settlement and naturalisation seminars in the UK to provide professional information to communities in need.
Henry Wong is dedicated to public welfare and community affairs. He is currently the founder of Hong Kong Professionals CIC (hkpcic.org.uk) and Descendants of Victoria City (dovc.co.uk), where he actively participates in community building and consistently advocates for various human rights issues.
At present, Henry serves as a consultant solicitor for David Fenn & Co. in Hong Kong and Perilli & Ho Solicitors in London. He is also a legal link partner with Jones Whyte Solicitors in Scotland. His practice area is extensive, encompassing the sale and purchase of residential and commercial properties in both Hong Kong and the United Kingdom, immigration matters, various civil and criminal litigation cases, commercial and contractual matters, family disputes, wills and estate administration, as well as human rights law.
Outside of his professional commitments, Henry Wong enjoys sports and is a goalkeeper for an amateur football team. He also possesses a passion for wine, possesses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various types of alcoholic beverages, and is skilled in making cocktai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