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份,我與我的團隊發起了一項名為「一人一信」的運動,旨在呼籲英國政府正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BNO) 持有人所面臨的不公平待遇。這項運動源於我們對現行 BNO 簽證政策的深刻擔憂,以及對香港社群在英國安身立命的長遠願景。我們相信,英國政府有責任確保所有 BNO 持有人都能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並擁有在英國落地生根的機會。
我們的「一人一信」運動涵蓋多個核心訴求,旨在全面解決 BNO 持有人在英國所面臨的各種問題:
- 將 Life in the UK 考試及英文考試延後至取得永久居留權後、申請入籍前: 我們認為,現行的政策要求 BNO 持有人在取得永久居留權前就通過 Life in the UK 考試及英文考試,對許多剛抵達英國、需要適應新環境的 BNO 持有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壓力。將這些考試延後至取得永久居留權後、申請入籍前,不僅能讓 BNO 持有人有更充裕的時間準備,也能更有效地評估他們融入英國社會的程度。
- 賦予 BNO 簽證持有人的在英出生子女英國特別國籍: 我們呼籲英國政府,為 BNO 簽證持有人的在英出生子女賦予英國特別國籍。這項訴求旨在解決 BNO 簽證持有人的子女在英國的身份認同問題,並確保他們能享有與其他英國公民同等的權利和保障。
- 正視 CUKC 身份問題: 我們要求英國政府正視香港人在歷史上所擁有的「英國公民及殖民地公民」(CUKC)身份,並探討如何為符合特定條件的CUKC 持有人提供更便捷的入籍途徑。這項訴求旨在彌補英國政府在過去未能充分保障香港人權益的歷史遺憾。
- 確保 BNO 護照持有人不因政治罪而被拒絕定居申請: 我們堅決反對英國政府以政治罪為由拒絕 BNO 護照持有人的定居申請。我們認為,所有 BNO 護照持有人都應享有公平、公正的定居審核程序,不應因其政治立場而受到歧視。
- 將 BNO 簽證寫入法律: 我們呼籲英國政府將 BNO 簽證納入英國法律,以確保該簽證政策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這項訴求旨在消除 BNO 持有人的不確定感,並確保他們的權益受到法律的保障。
面對英國政府即將發布的移民白皮書,當中建議將所有簽證的永久居留權申請年期改為「10+1」(十年居留 + 一年入籍),許多人都憂慮這項變動會直接影響 BNO 簽證持有人的權益。雖然保留「5+1」政策固然重要,但我們更強調爭取 BNO 平權的重要性。
為什麼我們如此強調 BNO 平權?因為 BNO 簽證從一開始就存在著不公平的設計。為了更清晰地說明 BNO 持有人與其他英國國籍之間的差異,我們整理了以下的比較表格:
| 特徵 | BNO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 BDTC (英國屬土公民) | BOC (英國海外公民) | BOTC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 BC (英國公民) | BPP (英國保護人士) |
|---|---|---|---|---|---|---|
| 在英國的居留權 | 最初沒有,現在通過簽證可以申請居留 | 沒有,除非與福克蘭群島有關聯。 可通過註冊成為 BC。 | 沒有 | 沒有,除非與福克蘭群島有關聯。 可通過註冊成為 BC。 | 有 | 沒有 |
| 獲得公民身份的途徑 | BNO 簽證途徑 (2021 年創建) 至 ILR 和公民身份 | 通過註冊成為 BC 的潛在途徑,標準移民途徑 | 標準移民途徑 | 通過註冊成為 BC 的潛在途徑,標準移民途徑 | 對於在英國出生的 BC 父母,或通過歸化或註冊獲得的人來說是自動的 | 沒有直接途徑 |
| 歷史背景 | 專為 1997 年香港移交前的香港居民創建 | 1983 年為與英國屬土有關聯的人創建 | 複雜的歷史因素的結果; 往往是那些保留了一些英國聯繫但沒有完全公民身份的人 | 因與當前英國海外領土相關聯而產生的 | 因在英國出生、血統、歸化或註冊而產生 | 前保護國和領土; 往往與英國政府/法律的聯繫有限 |
| 被認為的不公平 | ||||||
| – 一開始沒有居留權 | 是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 與 BC 相比權利有限 | 是 | 是 | 是 | 是 | 不適用 | 是 |
| – 導致 BNO 的情況 | 是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 缺乏民主參與 | 是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從以上表格可以清晰地看到,BNO 持有人的權益與其他英國國籍相比,存在著明顯的差距。與英國公民、英國屬土公民相比,BNO 持有人在居留權、入籍途徑等方面都面臨著更多的限制。
要理解 BNO 的產生,首先需要了解這種護照的本質: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passport),簡稱 BN(O) 護照,是一種英國護照,自 1987 年 7 月 1 日起經申請後簽發給香港的持英國國民(海外)國籍人士。雖然 BNO 護照持有人可以免簽證以訪客身份進入英國,但這種身份本身並不賦予他們在英國的居留權。要長期居留英國,非英國公民的 BNO 持有人需要申請並持有有效的英國居留許可。儘管如此,與英國公民一樣,BNO 護照持有人在英國境外有權向英國請求領事保護。然而,部分國家並不承認這種身份,例如中華民國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認定此護照持有人為香港居民而無法適用英國護照免簽證入境規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作出解釋,認為護照持有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為了更清晰地說明 BNO 持有人所面臨的不公平,我們需要回顧歷史。BNO 護照的產生,源於英國政府在 1987 年為即將到來的香港主權移交所作出的安排。 當時,英國政府不願給予所有香港人完整的英國公民身份,但又希望在香港主權移交後,與香港人保持某種聯繫。因此,便創造了一種新的身份,稱為英國國民(海外),並發行了 BNO 護照。這種護照並不能賦予香港人在英國的居留權,只能提供有限的領事保護。從一開始,BNO 護照就被許多香港人視為一種二等公民的身份,是英國政府對香港人承擔責任的一種妥協。
當年,在簽署《中英聯合聲明》、討論香港前途問題時,香港人的參與度極低。當時香港市民的教育水平並不太高,許多人對於「國籍」、「身份」等概念一知半解,更遑論理解 CUKC、BDTC、BNO 等身份之間的差異。英國政府在未充分諮詢香港民意的情況下,單方面決定了香港人的國籍安排,這本身就存在著不公平元素。這也導致了 BNO 持有人的權利長期受到忽視。在身份轉換的過程中,他們沒有得到平等的對待,沒有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這種不公平待遇一直延續至今,BNO 持有人在英國仍然面臨著種種限制和歧視。
然而,我們也注意到,在討論 BNO 平權問題時,不少人會將香港的情況與其他前英國殖民地,例如馬來西亞作比較,認為馬來西亞人同樣沒有途徑成為英國公民,因此香港人沒有理由要求更多。這種觀點忽略了香港與馬來西亞在歷史和政治上的重要差異,也未能充分理解 BNO 問題的特殊性。
的確,馬來西亞也曾是英國殖民地,但馬來西亞的獨立是經過公民投票決定的,體現了當地人民的自決權。更重要的是,在馬來西亞獨立之前,馬來西亞人同樣是英國公民及殖民地公民 (CUKC),並享有隨時在英國定居的權利。然而,隨著馬來西亞獨立,他們選擇了成為馬來西亞公民,放棄了原有的英國身份。這與香港的情況截然不同。香港人從未被賦予選擇獨立或加入英國的機會,他們的國籍身份在未經充分諮詢的情況下被強行轉變,故不應直接與馬來西亞作比較。
更重要的是,正如前文所說,僅僅依靠英國政府的善意並不足夠。隨著政治局勢的變化,我們更需要將 BNO 簽證寫入英國法律,保障這一簽證政策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只有透過法律途徑,才能真正保障 BNO 持有人的權益,讓他們在英國安心生活、落地生根。
有人可能會質疑,爭取 BNO 平權是否只對持有 BNO 護照的人有幫助,而無法惠及持有香港特區護照的人?事實上,爭取 BNO 平權的意義遠不止於此。這項運動的更深層意義在於,要求英國政府重新審視《中英聯合聲明》及英國在歷史上對香港人所造成的不公。
「一人一信」運動只是我們 BNO 平權之路的起點。我們將繼續與各界合作,推動英國政府正視 BNO 不公平問題,並採取實際行動,確保所有 BNO 持有人都能在英國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我們相信,只要我們團結一致,共同努力,BNO 平權的目標終將實現。
BNO 護照:一份承載歷史與遺憾的證件
要理解我們為何要為 BNO 平權奮鬥,首先必須了解 BNO 護照的特殊性。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 護照)是英國政府自 1987 年起向香港的英國國民(海外)簽發的一種護照。 雖然 BNO 護照持有人可以免簽證前往英國旅遊,但這並不代表他們擁有在英國居住的權利。想要在英國長期居留,BNO 持有人仍然需要申請其他簽證。
此外,BNO 護照在領事保護方面也存在限制。雖然 BNO 護照持有人在英國境外可以尋求英國的領事保護,但部分國家(例如中華民國)並不承認 BNO 護照持有人的特殊身份。更甚的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更明確表示,BNO 護照持有人在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區,都不能因為持有 BNO 護照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
BNO 簽證:遲來的彌補?
面對香港日益嚴峻的政治局勢,特別是 2020 年《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英國政府終於推出了 BNO 簽證計劃,為 BNO 護照持有人提供了一條前往英國定居的途徑。BNO 簽證的推出,無疑是對過往英國政府對香港人保障不足的一種遲來的彌補。
然而,我們必須指出,今日的困局並非突然出現。早在多年以前,英國政府就應該意識到,單靠一份缺乏實際約束力的《中英聯合聲明》,並不足以保障香港的未來。如果當時英國政府能更有遠見,在《中英聯合聲明》之外,為香港人提供更切實的保障,例如給予香港人完整的公民身份,或許今天的香港,就不會面臨如此嚴峻的挑戰。
試想一下,如果當年英國政府採取了更果斷的措施,直接賦予香港人完整的英國公民身份,而不是創造一種權利有限的 BNO 身份,香港的歷史又會如何改寫?
- 香港人或可擁有更多選擇: 面對中國政府的壓力,擁有英國公民身份的香港人,將會擁有更多選擇,他們可以更自由地決定自己的未來,而不必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安排。
- 英國政府或可更有骨氣: 作為香港人的堅實後盾,英國政府在與中國政府交涉時,或許可以更有骨氣,更有能力捍衛香港的自治和自由。
- 香港的社會或可更加穩定: 有了明確的身份認同和更充分的保障,香港社會或許可以更加穩定,減少社會撕裂和對立。
歷史無法重寫。我們現在能做的,就是正視過去的錯誤,盡力為 BNO 持有人爭取更公平的待遇,並確保英國政府不會重蹈覆轍,再次辜負香港人的期望
新的一章:法律,能否真正彌補歷史的傷痕?
我們已經看到了 BNO 簽證背後的不公,也了解了爭取 BNO 平權的重要性。然而,一個更深層的問題浮現:法律,真的能解決這些歷史遺留的問題,真正彌補香港人所受到的不公嗎?
答案並非絕對如此。
法律的局限性:
作為一名律師,我深知法律的局限性。法律雖然具有約束力,但它並非萬能。
- 法律無法改變歷史: 無論我們如何努力,都無法改變過去英國政府在香港問題上所作的決定。法律無法彌補那些已經失去的機會,也無法抹去香港人曾經遭受的委屈。
- 法律的詮釋與執行: 即使我們爭取到了更完善的法律條文,法律的詮釋和執行仍然掌握在人手中。政治環境的變化,可能會影響法律的實際效果。
- 法律的象徵意義: 有時候,法律的象徵意義遠大於其實際效果。即使法律本身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但它仍然可以傳達一種重要的訊息:社會是重視公平正義的。
法律的重要性:
儘管存在局限性,我們仍然不能忽視法律的重要性。
- 提供實質保障: 法律可以為 BNO 持有人提供實質的保障,例如確保他們在英國享有與其他公民同等的權利,避免受到歧視。
- 確立權利基礎: 將 BNO 簽證納入法律,可以確立 BNO 持有人在英國的權利基礎,讓他們更有安全感和信心。
- 推動社會改變: 法律的改變,往往可以引領社會風氣的轉變,促進更公平、更包容的社會。
BNO 平權之路:法律只是起點
因此,我們必須以更全面的角度看待 BNO 平權。法律當然是重要的,但它只是我們追求公平正義的起點,而不是終點。
(一)法律層面,我們現階段可以做什麼?
- 推動法律訴訟: 針對 BNO 簽證政策中明顯不公平的條款,例如對 BNO 持有人子女的身份限制,尋採取法律行動,挑戰其合法性。
- 遊說議員修法: 積極遊說英國國會議員,推動修改相關法律,例如修改《英國國籍法》,為 BNO 持有人提供更明確、更便捷的入籍途徑。
- 提供法律支援: 為 BNO 持有人提供免費或低價的法律諮詢和支援,協助他們了解自己的權利,並在必要時提供法律援助。
(二)非法律層面,我們又可以如何努力?
- 持續的社會倡議: 我們需要持續向英國社會宣傳香港的歷史和現狀,提高社會對 BNO 議題的關注。透過舉辦講座、展覽、遊行等活動,讓更多人了解 BNO 持有人所面臨的困境。
- 跨社群的合作: 我們需要與其他社群建立聯繫,例如移民社群、人權組織等,共同爭取更公平的社會政策。
- 對香港的持續關注: 我們需要持續關注香港的局勢,為香港的自由和自治發聲。透過參與國際倡議、發布聲明等方式,向國際社會施壓,促使他們關注香港的人權狀況。
- 在 BNO 社群中,加強與英國政府的聯繫 我們需要持續和英國政府官員溝通,讓他們了解港人面對的難題。
BNO 平權之路,是一條漫長而艱辛的道路。我們需要法律的保障,更需要社會的支持和共同的努力。
黃律師於2014年成為香港執業律師,2018年取得英格蘭及威爾斯執業律師資格,2024年取得愛爾蘭註冊律師資格,並於2025年獲得蘇格蘭律師資格。黃律師精通廣東話、普通話、英語及日語,擅長處理多項法律事務,包括家事法(尤其於離婚、財產分配及子女撫養權安排方面經驗豐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以及國際法(專注於人權及刑事領域)。此外,黃律師亦處理各類移民相關事宜,包括難民申請、定居及入籍申請、工作簽證申請等,並積極於英國舉辦BNO定居及入籍講座,為有需要的社群提供專業資訊。
黃律師熱心公益及地區事務,現為 Hong Kong Professionals CIC (hkpcic.org.uk) 及 Descendants of Victoria City (dovc.co.uk) 的創辦人,積極參與社區建設,並對不同人權議題持續發聲。
目前,黃律師擔任香港 David Fenn and Co. 律師行及英國 Perilli & Ho Solicitors 律師行的顧問律師,同時也是蘇格蘭 Jones Whyte Solicitors 的合作夥伴。其執業範圍廣泛,涵蓋香港及英國住宅及商業物業買賣、移民入境事務、各類民事及刑事訴訟、商業及合約事宜、家庭糾紛、遺囑及遺產處理,以及人權法等。
工作之餘,黃律師熱愛運動,擔任業餘足球隊的守門員。同時,他也對品酒情有獨鍾,對各類酒品均有深入研究,更擅長調製各式雞尾酒。
Henry Wong qualified as a solicitor in Hong Kong, England and Wales, Ireland and Scotland respective in 2014, 2018, 2024 and 2025. Henry is fluent in Cantonese, Mandarin, English, and Japanese, and he specialises in a broad range of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family law (possessing significant experience in divorce, assets division, and child arrangements), criminal litigation, civil litiga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with a focus on human rights and criminal law. He additionally manages various immigration-related matters, encompassing refugee applications, settlement and naturalisation applications, work visa applications, and actively conducts BNO settlement and naturalisation seminars in the UK to provide professional information to communities in need.
Henry Wong is dedicated to public welfare and community affairs. He is currently the founder of Hong Kong Professionals CIC (hkpcic.org.uk) and Descendants of Victoria City (dovc.co.uk), where he actively participates in community building and consistently advocates for various human rights issues.
At present, Henry serves as a consultant solicitor for David Fenn & Co. in Hong Kong and Perilli & Ho Solicitors in London. He is also a legal link partner with Jones Whyte Solicitors in Scotland. His practice area is extensive, encompassing the sale and purchase of residential and commercial properties in both Hong Kong and the United Kingdom, immigration matters, various civil and criminal litigation cases, commercial and contractual matters, family disputes, wills and estate administration, as well as human rights law.
Outside of his professional commitments, Henry Wong enjoys sports and is a goalkeeper for an amateur football team. He also possesses a passion for wine, possesses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various types of alcoholic beverages, and is skilled in making cocktail.




係1989年Foreign Affairs Committee 已經討論過, 最後1990年無畀BNO BC根本原因就係種族岐視, 呢個觀點係The Historical Roots of the Windrush Scandal已經指出
1989年當年討論英國政府已經知香港交還畀共產國家係會出事,但最終國會投票都係死都唔畀British Citizen
https://imgur.com/a/OVaxkV3
Major immigration legislation in 1962, 1968 and 1971 was designed to reduce the proportion of people living in the United Kingdom who did not have white sk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Home Office and organisations set up to deal with race relations was dysfunctional in the second half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The work of various governmental bodies in combatting discrimination in the UK was separate from the task given to the Home Office to reduce immigration. This led to a paradoxical situation in which immigration policy assumed that too many immigrants from a minority ethnic background were bad for society, but race relations policy promoted the idea of racial equality.
Agree、英國政府應該還香港人一個公道、平權不是施捨!